当事人:清远市盈海达造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570188754T
法定代表人:梁楚杰 联系电话:13926614696/13926619231
住所: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堤围外河边
经查,当事人清远市盈海达造船有限公司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人民西路2号时代花城十七号楼首层商铺06号楼顶建设建筑物。涉案建筑物为一层钢结构建筑物,长约7.8米,宽约12.2米,占地面积约95.16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5.16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4年5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4〕27号);于2024年7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46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收到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当事人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清城府行复〔2024]173号)。2024年11月6日,清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随后向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3月18日,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12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5〕20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现本机关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横荷街道办事处
2026年2月4日